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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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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兵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99号 原告赵志兵,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生。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赵开有,男,汉族,1965年8月8日生。 第三人赵永亮,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 第三人贾新香,女,汉

(2013)安行初字第00099号

原告赵志兵,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生。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赵开有,男,汉族,1965年8月8日生。

第三人赵永亮,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

第三人贾新香,女,汉族,1964年9月6日生。

第三人王吉平,女,汉族,1987年4月7日生。

原告赵志兵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兵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