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审执字第5号
被执行人赵春明,男,30岁,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云,女,28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0日就其对赵春明、李新云作出的安县人口征字(2010)14016号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赵春明、李新云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征字(2010)14016号征收决定。
审判长 曹建中
陪审员 张佳佳
陪审员 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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