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81号 原告刘米的,曾用名刘成学,男,193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刘青合,男,汉族,农民,1955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刘青付,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米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米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米的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