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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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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米的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81号 原告刘米的,曾用名刘成学,男,193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刘青合,男,汉族,农民,1955年2月28日生。 委

(2013)安行初字第00081号

原告刘米的,曾用名刘成学,男,193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刘青合,男,汉族,农民,1955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刘青付,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米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米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米的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