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审执字第160号
被执行人李小亮,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宁宁,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