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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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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小亮李宁宁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审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李小亮,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宁宁,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

(2013)安行审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李小亮,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宁宁,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计生征字(2012)17028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