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郭爱青、郭爱军,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职务县长。 第三人魏怀顺,男,汉族,1953年8月23日生,农民。 第三人魏伟,男,汉族,成年。 原告郭爱青、郭爱军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爱青、郭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