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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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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孙秀菊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汝立字第24号 起诉人郭国松,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起诉人孙秀菊,女,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国松之妻。 2015年7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国松、孙秀菊的行政诉状。 郭国松、孙秀菊称:我们夫妻二人为响应国家计

(2015)汝立字第24号

起诉人郭国松,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起诉人孙秀菊,女,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国松之妻。

2015年7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国松、孙秀菊的行政诉状。

郭国松、孙秀菊称:我们夫妻二人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仅生育一个儿子,政府部门为我们颁发有独生子女证。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家应享受双份田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郏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居委会及其第八村民组拒不按《条例》执行。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故起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郏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作出处理决定,让大屯社区居委会及其第八村民组按政策给我们分配1.82亩的承包田。

本院审查后认为,郭国松、孙秀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郭国松、孙秀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国松、孙秀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红克

审判员  滕胜利

审判员  贾刚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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