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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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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柘城县通伟制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余方林,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柘城县通伟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奎,总经理。 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余方林,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柘城县通伟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奎,总经理。

柘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社监罚字(2014)第04号行政罚决定书,因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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