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69号
原告贾遂山,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西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贾军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遂山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违法一案中,原告贾遂山以其与被告案外协调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遂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遂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遂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崔绍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