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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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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遂山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违法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69号 原告贾遂山,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69号

原告贾遂山,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西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勇,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贾军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遂山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违法一案中,原告贾遂山以其与被告案外协调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遂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遂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遂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崔绍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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