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霍雷因诉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开封市祥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补发工资及利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4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霍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祥符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区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该局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4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霍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祥符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区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该局局长。

霍雷因诉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开封市祥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补发工资及利息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2002年,原开封县根据中央文件进行乡镇机构人员精简改革,2005年出台开办(2005)20号文件,县编办、人事局在行政编制严重缺编的情况下,将一审原告在职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分流后,按照当年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一审原告实际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540元左右。请求法院判令祥符区政府执行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并补发补齐所欠工资余额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霍雷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霍雷的起诉。

霍雷上诉称: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因被诉行政机关违法发放工资等行为受到了实际侵害,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行政行为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即开封县出台的开发(2005)20号文件,一审认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雷主张自己是干部,与原开封县城关镇武装部建立了聘用制的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是依法发放各类保险金及工资和利息,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实施公务员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人事仲裁”的规定,该请求应先向开封市祥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仲裁,不应由法院直接审查。如霍雷是工人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霍雷所诉本案欠保险金、工资及利息的行为属于民事争议,也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