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55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石杰,男。
被执行人袁国敏,女。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42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42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42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