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颜凡明,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桥头镇许庄村6组。
被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与颜凡明系夫妻关系。
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颜凡明、李海燕夫妇计生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了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2042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30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2042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30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吕应伟
代理审判员 张东召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帅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