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贾代,男,28岁,汉族,身份证号411329198502170310,住社旗县城郊乡官寺村。
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贾代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作出了豫宛社罚(2013)第014号《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豫宛社罚(2013)第014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申莹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帅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