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7号
法定代表人:宋江发,任局长。
法定代表人:白保全,任股长。
社旗县物价局申请执行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物价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了社价罚决字(2013)第02号《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18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没收非法所得159809.00元,罚款159809.00元,共计31961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物价局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社价罚决字(2013)第02号《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非法所得159809.00元,罚款159809.00元,共计3196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义
审判员 马 凯
审判员 申莹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