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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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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物价局申请执行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物价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7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宋江发,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定代表人:白保全,任股长。 社旗县物价局申请执行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物价行政处罚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7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宋江发,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定代表人:白保全,任股长。

社旗县物价局申请执行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物价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了社价罚决字(2013)第02号《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18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没收非法所得159809.00元,罚款159809.00元,共计31961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物价局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社价罚决字(2013)第02号《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非法所得159809.00元,罚款159809.00元,共计3196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义

审判员  马 凯

审判员  申莹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