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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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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连州不服滑县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43号 原告杨连州,男,成年。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州不服被告滑县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

(2012)滑行初字第43号

原告杨连州,男,成年。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州不服被告滑县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连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州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