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105号
原告李凯杰,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杰不服被告滑县粮食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凯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凯杰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