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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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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留建不服滑县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23号 原告付留建(付留见),男,1958年3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京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基超,滑县广播电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

(2012)滑行初字第23号

原告付留建(付留见),男,1958年3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京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基超,滑县广播电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留建不服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留建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留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留建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