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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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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保丽、画保荣不服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09号 原告画保荣,女,1988年8月4日生。 原告画保丽,女,1988年2月11日生。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画保丽、画保荣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2

(2012)滑行初字第09号

原告画保荣,女,1988年8月4日生。

原告画保丽,女,1988年2月11日生。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画保丽、画保荣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画保荣、画保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辉鹏、朱占丽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