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09号 原告画保荣,女,1988年8月4日生。 原告画保丽,女,1988年2月11日生。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画保丽、画保荣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画保荣、画保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辉鹏、朱占丽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