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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香不服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03号 原告刘香,女,1976年5月18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男,住滑县道口镇红旗路151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敢,男,住滑县道口镇红旗路151号。 第三人刘建设

(2012)滑行初字第03号

原告刘香,女,1976年5月18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男,住滑县道口镇红旗路151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敢,男,住滑县道口镇红旗路151号。

第三人刘建设,男,1962年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现重,男,1960年1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俊,男,1951年4月27日生。

第三人刘现重,男,1960年1月13日生。

第三人刘明俊,男,1951年4月27日生。

原告刘香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6日对其作出的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刘建设、刘现重、刘明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三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香、被告滑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司永亮、刘勇敢、第三人刘现重、刘明俊(该二人同时亦为第三人刘建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滑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曹海平、第三人刘建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6日对原告刘香作出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1年9月2日13时许,滑县老店镇西马胡寨村村干部刘建设、刘现重、刘明俊把刘信放在原西马胡寨小学西屋的东西扔出,双方发生冲突,刘建设将王素梅打伤,刘现重将刘香打伤,刘信将刘明俊打伤,刘香将刘现重打伤。刘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给予刘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被告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受案登记表;2、2011年9月3日对刘香询问笔录;3、对刘香告知刘现重损伤鉴定结论笔录;4、对刘香告知其损伤鉴定结论笔录;5、2011年9月3日对王素梅询问笔录;6、对王素梅告知其损伤鉴定结论笔录;7、2011年9月6日对刘信询问笔录;8、2011年10月26日对刘信询问笔录;9、对刘信告知刘明俊损伤鉴定结论笔录;10、2011年9月6日对石秀芝询问笔录;11、2011年9月2日对刘建设询问笔录;12、对刘建设告知王素梅损伤鉴定结论笔录;13、2011年9月3日对刘现重询问笔录;14、对刘现重告知其损伤鉴定结论笔录;15、对刘现重告知刘香损伤鉴定结论笔录;16、2011年9月3日对刘明俊询问笔录;17、对刘明俊告知其损伤鉴定结论笔录;18、2011年9月23日对刘步勋询问笔录;19、2011年9月23日对刘善奎询问笔录;20、刘信2011年10月30日说明;21、刘现重损伤程度法医鉴定书;22、刘明俊损伤程度法医鉴定书;23、王素梅损伤程度法医鉴定书;24、刘香损伤程度法医鉴定书;25、王素梅受伤照片3张;26、刘香受伤照片3张;27、毁财照片2张;28、对刘建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9、对刘现重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0、对刘明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1、行政处罚刘明俊告知笔录公示照片1张;32、对刘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3、对刘信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4、刘建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5、刘现重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6、刘明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7、刘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8、刘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9、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建设)(附卷联);40、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建设)(附卷联);41、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现重)(附卷联);42、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现重)(附卷联);43、公示处罚刘现重决定书照片2张;44、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明俊)(附卷联);45、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46、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信)(附卷联);47、刘建设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执行单位联);48、刘明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执行单位联);49、刘现重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执行单位联);50、刘信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执行单位联);51、刘建设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办案单位附卷联);52、刘现重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办案单位附卷联);53、刘明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办案单位附卷联);54、刘信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交办案单位附卷联);55、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56、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57、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建设)(交执行单位联);58、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建设)(交执行单位联);59、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现重)(交执行单位联);60、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明俊)(交执行单位联);61、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信)(交执行单位联);62、(刘建设)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63、(刘现重)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64、(刘明俊)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65、(刘信)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66、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建设)(交家属联);67、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建设)(交家属联);68、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现重)(交家属联);69、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明俊)(交家属联);70、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信)(交家属联);7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原告刘香诉称,滑县公安局说刘信打了刘明俊、刘香还手打了刘现重,不符合事实。事实是这样的,2011年9月2日上午,刘明俊、刘现重、刘建设等5人违法到我家聚众毁我财产闹事,刘信打110报警,110出警后,制止住刘建设、刘明俊、刘现重、刘善奎等人违法行为。民警要求刘建设等人下午到老店派出所,当天下午刘建设、刘明俊、刘现重等5人并没有到老店派出所,故意再次到我家猪场犯罪,时间是1点多钟。刘建设、刘明俊、刘现重几人来到我厨房,刘现重在我厨房毁坏我家做饭的沼气灶、锅等,随后刘建设、刘明俊、刘现重三人到我猪场院西屋里,刘善奎两人在院里,我西屋里放着大理石桌、电机、给他人加工的摩托暖袖等财产,母亲和我姐的在西屋和刘建设三人理论,不让三人毁坏我财产,于是刘现重出口骂我全家,边骂三人边分别拿摩托暖袖往外扔,往我姐和我妈身上砸,后刘建设、刘现重动手打我姐和母亲,刘现重把刘香踢翻西屋地上,刘香一个弱女人,身穿裙子,脚穿拖鞋,双手没拿任何物品,痛的都没站起来,怎么有还手的能力。刘信离西屋有1米多元,一直在偷录拍证据,刘明俊说打他,没有事实。原告刘香没有打人,对我罚款500元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滑公(老店)决字(2011)第2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