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05号 原告崔家英,女,1937年2月21日生。 原告郭红娟,女,196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红斌,男,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红莉(申红利),女,1968年9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不服被告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因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