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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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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不服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05号 原告郭洪涛,男,1978年10月27日生。 原告崔家英,女,1937年2月21日生。 原告郭红娟,女,196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红斌,男,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

(2012)滑行初字第05号

原告洪涛,男,1978年10月27日生。

原告崔家英,女,1937年2月21日生。

原告郭红娟,女,1966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红斌,男,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红莉(申红利),女,1968年9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崔家英、郭红娟不服被告滑县牛屯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因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涛、崔家英、郭红娟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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