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业伟、游嘉,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陈某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驻卫医罚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4000元人民币,没收药品2箱。被申请人陈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为此申请本院审查,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表示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对被申请人陈某某作出的驻卫医罚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查,本院应予支持。但在本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行政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申请执行的驻卫医罚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