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赵某某拒绝履行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驻国土监决字
(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