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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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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设与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徐建设与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2-11 08:23:45 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永行初字第143号 原告徐建设,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徐敬祥,

建设夏邑县城关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2-11 08:23:45

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永行初字第143号

原告建设,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徐敬祥,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夏邑县滨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世光,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董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建设诉被告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敬祥、被告城关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吴雪峰、第三人王世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城关镇政府2013年3月28日(2013)夏城政处决字第001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土地由第三人王世光使用。

原告徐建设诉称,1、城关镇政府(2013)夏城政处决字第001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在争议土地上栽树管理使用达三十余年,从没有发生争议。第三人王世光所称1980年8月争议土地由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及各组组长共同协商后同意王世光使用没有事实依据。2、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被告城关镇政府在处理争议时,仅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但是该条法律仅是被告城关镇政府处理争议的职权依据,并没有任何程序法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城关镇政府作出的(2013)夏城政处决字第001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

原告徐建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商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城关镇北关村西组第二作业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第三人王世光没有对争议土地的独立请求权。2、1997年8月30日夏敬文证言;3、1997年6月12日闫庭章证言;4、1997年8月30日马占元证言;5、1997年8月30日城关镇北关村委证言;6、1997年8月26日城关镇统计站证明;7、1997年8月30日城关镇北关村会计证言;8、1997年9月10日田凤军证言;9、2008年5月27日徐敬恩证言;10、1997年10月11日徐选举证言;

11、1996年5月7日郭茂才证言;12、1997年6月11日闫志学证言;13、1997年6月11日闫志学证言;14、1997年8月30日徐敬全证言;15、1997年6月11日李朝杰证言;16、1997年6月11日徐永正证言;17、1997年5月6日徐永正、李朝杰证言;18、2009年12月5日徐胜强证言。证据2-18证明:1980年3月签订的协议没有通过,更无法执行。19、2008年5月19日王金富证言;20、2008年5月10日徐二进证言;21、2008年5月19日徐仲千证言;22、2008年5月10日徐敬知证言;证据19-22证明:争议地由原告徐建设管理使用。23、夏邑县人民法院(1996)夏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24、2011年10月10日王峰证言;25、2011年10月16日徐运来证言。证据23-25证明:争议地不是分给第三人王世光。

被告城关镇政府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辩称:被告城关镇政府作出(2013)夏城政处决字第001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是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作出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结合事实,查明,原告徐建设和第三人王世光争议的土地位于城关镇益民路,夏邑县完中西50米路北,东临夏邑县完中、西邻徐运来、南邻益民路、北邻王稳当,南北长6米,东西宽7米。1980年经北关村西组村民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其中规定:庄里集体以前收回的土地分配各组,永远属于各组。另1980年8月30日机井以北的土地归王世光所在村民组所有,后经该村民组成员同意由王世光使用。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被告城关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了处理决定,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城关镇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7月18日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和证人王建国、徐敬全、王公社、王峰、王东亮、王建华、王世亭、王翠兰出具的证明;2、2010年4月30日王东亮证言;3、2010年4月29日王世亭证言;4、2010年4月29日王建国证言;5、2010年4月29日王建华证言;6、2010年4月29日王世荣证言;7、现场照片一组;8、2011年1月25日城关镇土管所对王世亭、王建国、王建华、王世荣问话笔录。证据1-8证明:原告徐建设与第三人王世光争议的该宗土地位于夏邑县完中西50米老机井北,东西宽7米,南北长6米,面积共计42平方米,属于王世光组所有,经该组所有村民商议,该宗土地由王世光使用。9、2011年7月19日调解笔录。证明:城关镇政府就该纠纷组织了原告徐建设与第三人王世光进行了调解。10、2011年4月11日城关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调查意见。证明:城关镇国土资源所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和调解,但调解未果,为此向城关镇政府提出确权建议,将该宗土地确权给第三人王世光使用。11、2013年2月22日城关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调解笔录一份。证明:城关镇政府再次组织调解,但调解依然未成功。12、2013年3月28日城关镇政府作出(2013)夏城政处决字第001号处理决定书。证明:原告徐建设与第三人王世光所争议的该宗土地,经调查后,依法确权给第三人王世光使用。13、送达回证二份。

证明:(2013)夏城政处决字第001号处理决定书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14、夏政复决(2013)第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城关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王世光述称,原告徐建设系退休职工,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诉土地处理决定合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王世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2009年7月18日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和证人王建国、徐敬全、王公社、王峰、王东亮、王建华、王世亭、王翠兰出具的证明;2、2010年4月30日王东亮证言;3、2010年4月29日王世亭证言;4、2010年4月29日王建国证言;5、2010年4月29日王建华证言;6、2010年4月29日王世荣证言;7、1980年8月30日各作业组分地协议及李传明证明各一份;8、2008年5月26日谢彩营律师对王东亮的调查笔录一份;9、2008年5月26日谢彩营律师对王稳当的调查笔录一份;10、2008年5月24日谢彩营律师对李朝杰的调查笔录一份;11、2008年5月24日谢彩营律师对郭茂才的调查笔录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徐建设与第三人王世光争议的该宗土地位于夏邑县完中西50米老机井北,东西宽7米,南北长6米,面积共计42平方米,经该组村民商议,该宗土地由王世光使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