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25: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9号 原告狄晓云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