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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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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杰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孙平杰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5:21:5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孙平杰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要求为其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

孙平杰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5:21:5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孙平杰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要求为其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此案不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将本案移交到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