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21:5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孙平杰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要求为其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此案不属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将本案移交到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