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5:16:24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娇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艳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帆,郑州市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耀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耀成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王耀成就所争议的工伤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上诉人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玖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