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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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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振诉荥阳市公安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王玉振诉荥阳市公安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5:11: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书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局工作

玉振荥阳市公安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5:11: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书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振,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时拴保,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因王玉振诉其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