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11: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7号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书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振,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时拴保,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因王玉振诉其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