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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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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5:06:3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方先,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飞,男,汉族

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诉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

提交日期:2014-02-20 15:06:3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

(2014)郑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方先,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飞,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朝歌,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房乾坤,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俊娟,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