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06:3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方先,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飞,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朝歌,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房乾坤,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俊娟,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方先、冯飞、冯朝歌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