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05:0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寇向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军因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撤销立案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正军、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的委托代理人寇向杰、李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