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01: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卉,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厅。 法定代表人刘学周,厅长。 委托代理人路政,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冯卉要求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冯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