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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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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阳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郑州铁路局工伤认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赵春阳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郑州铁路局工伤认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2-20 14:05:5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06号 赵春阳: 申请再审人赵春阳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春阳与被申请人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州铁路局工伤认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2-20 14:05:5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06号

赵春阳:

申请再审人赵春阳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郑州铁路局工伤认定一案,你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1、郑州市人社局2012年对你作出的工伤认定未将“腔隙性脑梗塞”认定为工伤不当;2、洛劳鉴字(2010)12号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的结论不能成立,到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因果关系鉴定是欺骗行为,推脱责任;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撤销(2013)郑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及豫移(郑)工伤认字〔2008〕2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院复查认为,2012年你申请补充受伤部位工伤认定,郑州市人社局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豫移(郑)工伤认字〔2008〕2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脑外伤综合症、神经性耳鸣增加为工伤部位,并撤销了2008年12月1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你所患“腔隙性脑梗塞”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系合法有效证明,亦未被撤销,故郑州市人社局依据该鉴定未将“腔隙性脑梗塞”补充认定为工伤部位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