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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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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华诉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赵中华诉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2-20 14:02: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0号 赵中华: 你诉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75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程序不公正,适用法

中华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2-20 14:02: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0号

中华

你诉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75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程序不公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75号行政裁定,改判郑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答复。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在原审起诉时请求公开的《局长接待登记表》是郑州市公安局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一项程序性文字记录,该登记表系来访接待记录和领导批示交办件,属于信访引起的事项,对你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你参与了该程序并表示基本满意,说明你已经知道“局长接待登记表”的内容。关于你要求删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答复内容第一项也是郑州市公安局对你信访反映事项的告知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原审以你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你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重新答复,已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复查的范围。关于依法请示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对原审法官给予制裁的再申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查的范围。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