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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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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申请复议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1:08:36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许行终字第01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

申请复议昌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昌县2013/1217/29706.html">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1:08:36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许行终字第01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男,66岁。

委托代理人杨会丽,女,36岁。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陈曹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学杰,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民,男,47岁。

委托代理人许金生,男,56岁。

申请复议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许县土监字(2003)第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依法不准予执行。故本院作出的(2004)许县法行初裁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4)许县法行初裁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二、不予执行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许县土监字(2003)第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复议人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是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根据复议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许县土监字[2003]第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有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许昌县陈曹乡卫生院违法占地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许县土监字(2003)第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裁定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4)许县法行初裁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同时,裁定不予执行许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许县土监字(2003)第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人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审  判  员  刘德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