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02-20 19:19:5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平,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团胜,系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献伟,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葛铁岭,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系洛阳凯旋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朝轩,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葛铁岭,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系洛阳凯旋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献伟,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系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一审第三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理工公司)因与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洛阳知产局)因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理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平,被上诉人洛阳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团胜、李家栋,被上诉人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诺公司)及刘朝轩的委托代理人葛铁岭、王献伟,一审第三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23日,洛阳知产局作出(2011)洛知纠字第1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西安理工公司生产的高频线圈侵犯了洛阳金诺公司及刘朝轩的“一种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8921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决定:“1、被请求人洛阳中硅公司停止购买西安理工公司生产的侵权高频线圈。2、被请求人西安理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720089215.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高频线圈;3、请求人的其他请求,本局不予支持。”该处理决定送达后,西安理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月19日,刘朝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他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08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授予刘朝轩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89215.0。2010年11月25日,刘朝轩将其持有的以上专利转让给洛阳金诺公司。 2010年12月2日,刘朝轩及洛阳金诺公司以西安理工公司生产、洛阳中硅公司使用高频线圈侵犯了ZL20072008921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洛阳知产局申请行政调处。洛阳知产局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通知西安理工公司及洛阳中硅公司答辩。西安理工公司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于2011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洛阳知产局遂中止行政案件审理。2011年8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洛阳知产局遂恢复行政处理程序。2011年11月4日,洛阳知产局依申请人刘朝轩及洛阳金诺公司的申请,对位于洛阳中硅公司厂内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2011年11月18日洛阳市知产局进行了口头审理,原被告和第三人均参加了口审。 洛阳知产局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请求人主体是否合法;2、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取的实物和照片的关联性;3、专利名称问题,即“拉制六根”是不是本专利的技术特征问题;4、涉案的线圈是具有五孔还是六孔的结构;5、涉案的线圈是直开口还是斜开口问题,以及涉案线圈的开口是否侵权;6、涉案的线圈是否具有斜开口贯通内孔的技术特征问题。 对于以上争议焦点,洛阳知产局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以下认定: 1、请求人主体合法。请求人刘朝轩于2010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2010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由于本案的部分侵权事实发生在著录项目变更以前,请求人刘朝轩在此前为专利权人。此案刘朝轩作为请求人合法。刘朝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变更时,公告为 “洛阳金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将专利权人更正为“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由于“洛阳金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洛阳金诺公司作为本案的请求人合法。 2、专利号为“ZL200720089215.0”,名称为“一种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实用新型专利,于 2007年1月19日,由刘朝轩申请,该专利于2008年1月19日授权,授权公告号CN200999269Y。2010年11月,刘朝轩将本案专利权转让于洛阳金诺公司。2011年1月4日,西安理工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专利号为“ZL200720089215.0”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8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71号无效宣告决定,在权利要求1和6合并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目前,该专利法律状态有效。 3、无效宣告程序后的本案专利新的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在高频线圈(3)上部设有带斜面的高频线圈上面(9),下部设有梯形的高频线圈下面(10),在高频线圈的中部设有六个内孔(8);其冷却水道(4)环绕高频线圈,并在高频线圈斜开口(13)处的两侧与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11)及另一根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12)固定连接,斜开口(13)直接贯通至六个内孔(8)的中心一个。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高频线圈(3)下部设置的梯形高频线圈下面(10)可由多个阶梯组成。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高频线圈(3)下部设置的梯形高频线圈上面(9)可由外至内形成一个斜坡。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冷却水道(4)可以直接在高频线圈(3)上打槽,然后埋入铜管再由金属钎焊固定。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冷却水道(4)可以直接在高频线圈(3)上打槽,然后利用铜片覆盖并由金属钎焊固定。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六个内孔(8)为中心一个另外五个内孔环绕排列”。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高频线圈(3)中部设置的六个内孔(8)可设计为圆形内孔(14)、方形内孔(15)、长方形内孔(17)、三角形内孔(19)、多边形内孔(21)、不规则变形内孔(22)、菱形内孔(23)、梯形内孔、长圆形内孔(27)及椭圆形内孔(28)。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内孔(8)形状设计为带角时可以使用带角度的设计。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次可生产六根硅芯或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其特征在于:其内孔(8)在设计为带角时同样可以使用内角倒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