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7:15:35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行政裁定书 (2013)信行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闵远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闵运科(系闵远磊父亲),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城县商务局,位于商城县城关镇赤城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余甫旭,局长。 原审第三人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闵远磊与被申请人商城县商务局及原审第三人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闵远磊申请再审称,原审第三人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闵远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闵远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晶 审 判 员 韩 洋 代审判员 芦 倩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