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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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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程与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袁程与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7:14:3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信行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程,曾用名袁鹏,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 被申请人

袁程与光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7:14:3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信行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程,曾用名袁鹏,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郭佩明,男,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张凤珠,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袁程因与被申请人光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张凤珠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采信了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其并未参与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光山县字第0015201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袁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晶

审 判 员     韩  洋

代审判员     芦  倩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