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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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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与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及黄桂立、胡永莲、高宪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与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及黄桂立、胡永莲、高宪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7:13:30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信行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

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与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及黄桂立、胡永莲、高宪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7:13:30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信行申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住所地息县息州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伟,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卢文杰,男,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钢,男,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史志豪,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黄桂立,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胡永莲,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高宪荣,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

黄桂立、胡永莲、高宪荣的委托代理人张灿华,男,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因与被申请人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及被申请人黄桂立、胡永莲、高宪荣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请再审称,原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晶

审 判 员     韩  洋

代审判员     芦  倩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