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集团汉阳机械厂诉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赔偿移交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5:36: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58号 原告武钢集团汉阳机械厂因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院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