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33: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张红朋等38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有权将已立案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