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0 15:32: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张红朋等38人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有权将已立案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