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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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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工业大学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5:27:3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7号 原告河南工业大学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工业大学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5:27:38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7号

原告河南工业大学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