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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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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艾海臣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艾海臣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0 15:25:5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杜学明,主

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艾海臣房屋拆迁补偿政裁决一案二审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0 15:25:5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杜学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海臣,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城关镇东环中段4号。

委托代理人张国法,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随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玉萍,河南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因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郭鑫涛

审 判 员   刘大春

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