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彩与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04 11:37:01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6号 原告赵文彩,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吕保良,职务局长。 原告赵文彩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文彩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文彩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文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