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8 14:44:56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荥行初字第4号 原告左伟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宋洁,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慧,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左伟廷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3)郑行初字1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查收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伟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因获准司法救助未预交,不再交纳。 审 判 长 张万青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宋 建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