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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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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维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台前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关于鲁维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台前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2-25 10:13:52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维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

关于鲁维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台前县盐业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2-25 10:13:52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维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白鹭二区4幢1单元12号。

负责人党玉进。

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台前县盐业理局,住所地:台前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武模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龙,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维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简称“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因台前县盐业管理局(简称“台前县盐业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负责人党玉进及委托代理人李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纪龙、杨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2月28日零时30分,台前县盐业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豫G25076绿色半挂车拉有盐产品,通过台前县京九浮桥,准备在台前县辖区内销售。接报后,台前县盐业局盐政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将其查获,经检查,该车有编织袋装物品,编织袋上印有:染料助剂(工业用盐,严禁食用),净重50KG,主要原料,工业盐,执行标准GB\T5462-2003,鲁潍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白鹭二区4栋字样,该盐产品共计40吨。同日,台前县盐业局出具(濮台)盐罚抽(登)通字[2011]第002号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并委托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盐产品进行鉴定。同时,台前县盐业局对该车司机李爱红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台前县盐业局于12月28日作出(濮台)盐罚查扣[2011]第002号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通知书,决定将运输工具豫G25076车辆及违法盐产品40吨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2012年1月9日台前县盐业局作出(濮台)盐罚字[2012]第001号处罚决定书,对李爱红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整改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盐产品40吨;3、罚款38000元。2012年1月5日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不服台前县盐业局的扣押行为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台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台前县盐业局的扣押行为,期间台前县盐业局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后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向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台前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2日作出台政复决字[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台前县盐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庭审中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原审认为:一、关于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提供的承运货物单与台前县盐业局提供的询问司机李爱红笔录陈述的相关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扣押的涉案工业盐系其所有,故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关于台前县盐业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其盐政执法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盐业法规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核发和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证;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等。根据规定,被告台前县盐业局作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第二十条规定,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结合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盐。因此,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无论是营销食盐还是工业盐,均应经过批准。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工业盐的营销,违反上述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86号《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虽然指出“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但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与经许可或审批经营的物品并非同一概念,不是说工业盐已经放开经营,不需要任何监督管理。该《通知》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明确规定由盐业公司经营,与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一致。《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是为贯彻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通知》规定相一致,且无论是《通知》还是《盐业管理条例》均未放弃对工业盐的监督工作。故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认为工业盐可以自由经营,盐业管理局对工业盐无执法权的诉讼理由不予采信。台前县盐业局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确认李爱红运输工业盐的行为没有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从事盐的营销活动,台前县盐业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李爱红运输盐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台前县盐业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鲁维盐业新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台前县盐业管理局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濮台)盐罚字[2012]第001号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