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2-21 13:34:2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杜占雄,局长。 上诉人王飞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飞与王保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陕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2012)陕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该案目前仍处于再审中,王飞对争议房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尚不确定,故原审法院认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