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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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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山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张同山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2-21 11:28:5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终字第001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同山。 委托代理人张荣克,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

张同山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2-21 11:28:5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终字第001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同山

委托代理人张荣克,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景,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裴中国,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登明。

委托代理人杨一新。

上诉人张同山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同山委托代理人张荣克、徐晓玉,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李国胜、裴中国,被上诉人孙登明委托代理人杨一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所做的宛龙建(2013)3号《关于撤销宛市规管龙字(2005)第136号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程序未予审查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还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冰 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