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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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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17 16:01:1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嵩,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

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17 16:01:1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嵩,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存良,男,1939年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真理,男,196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存良之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黄冢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第三人杨桂荣(即于扬氏),女,1926年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梁伟,被上诉人张存良委托代理人王银良,被上诉人张真理,一审第三人杨桂荣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沈丘县刘庄店镇黄冢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一、原告张存良、张真理与第三人黄冢村委会、杨桂荣争议的土地位于沈丘县刘庄店镇白桥集沟南沈刘路西侧,约为0.75亩。1976年,当时的沈丘县刘庄店人民公社在白桥开办一良种场,所用160亩土地由白桥临近的崔大桥、黄冢、前王庄、徐埠口四个大队各兑40亩土地组成。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后,良种场停办、土地闲置。1977年至1978年,临近的几个行政村利用良种场闲置土地在白桥开办贸易市场,并分别办起了牲口行,形成牲畜交易市场。当时的黄冢村委会所办牲口行即在原告与第三人杨桂荣争议的土地之处,并建了两间土坯房供交易人员休息之用。1979年,黄冢村委会所办牲口行停办,村委会将所建两间土坯房以70元价款卖给了第三人杨桂荣,杨桂荣一直在此居住。1983年至1984年,原兑地的四个行政村已分成赵庄、前王庄、郭营、徐埠口、大王庄、李老家、刘代庄、黄冢八个行政村。刘庄店镇政府为活跃市场经济,鼓励乡镇各部门以及个人在白桥营业设点,并提供土地等便利条件,同时应八个行政村的要求,除双方争议的约0.75亩土地外,将良种场的其余土地进行了处置分配。原告张存良、张真理所述的三间砖瓦房即是当时刘庄店镇政府动员几位乡村医生共同开办联合诊所而建,所建房屋位于杨桂荣房屋的东侧,并扒掉杨桂荣半间土坯房,作为诊所房屋用地,后来,开办诊所的合伙人张勋中等人退出,诊所房屋由原告张存良一直使用。2003年9月,原告张存良、张真理欲在该争议的土地上建房、要求第三人杨桂荣搬出,双方引起纠纷。二、1、1988年6月,被告刘庄店镇政府作为甲方,原告张存良为白桥卫生室乙方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甲方将白桥沟南边柏油路西七分地承包给乙方建卫生门市部,每亩承包费贰佰元政,每年乙方交甲方共壹佰肆拾元整,每年十二月底结算,一次交清,过期不交,加罚乙方全年承包费的30%。(2)、土地承包期内允许乙方建房植树,不准挖土破坏,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3)、合同暂定两年半,从1988年6月1日起生效至1990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期满乙方仍需继续使用,通过双方协议后可续订合同。该合同除有刘庄店镇政府印章外,在左下方还加盖沈丘县刘庄店镇土地管理所印章。2、1991年3月15日,在刘庄店镇司法所的见证下,刘庄店镇财政所作为甲方、原告张存良作为乙方针对前述七分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用每年壹佰肆拾元整,合同期限为1991年元月至1994年元月。3、2000年2月25日,原告张存良等人与被告刘庄店镇政府签订合同载明:张存良和张有良在白桥北路东宅基地规划,于2000年2月25日在镇政府经王书记、赵良贵、刘敬民、于贺灵、张存良、张有良协商,作出如下意见。(1)、张有良北边宅基地东头、西头南北宽各8米,张存良东头、西头南北宽各8.70米。(2)、张存良沟南卫生室所用地经镇政府批准全部给张存良使用。张存良、张有良负责出掉各家的树木,农历2月底全部弄清。(3)、张存良的长子的房屋在农历2000年农历4月底必须全部扒清。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三、2005年3月2日,第三人杨桂荣的申请书载明:我现在白桥集有片住宅,是三十多年前买我行政村的,而我的邻居张存良、张真理父子俩是租我村土地开的门诊,现在张存良父子以土地是他们的为由强行霸占,并把我的房子推倒,为此特请求镇人民政府予以确权解决。四、2005年6月1日,被告刘庄店镇政府作出(2005)刘政决字第01号处理决定书。2005年12月20日、2006年5月2日,被告刘庄店镇政府、第三人杨桂荣分别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06年3月28日、5月8日立案。同年4月10日,向张真理送达相关执行文书,而原告张存良、张真理称没有收到过被告刘庄店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2006年4月30日,被告刘庄店镇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书载明:我单位申请执行的(2005)刘政决字第01号处理决定一案,因申请执行时,我单位主要领导均不知道此事,且该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单位正在对此事进行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望准许。2006年5月30日,针对处理决定书是否送达给原告,该院行政庭组织镇政府处理决定承办人吕征宇与原告张真理及其母亲王素云、妻子李爱荣进行质证,承办人吕征宇未能说明2005年6月27日将处理决定送达给了何人,其在送达证上所注明的送达人刘凤吾、刘子敏均不认可给原告张真理送达过处理决定书。2006年6月22日,第三人杨桂荣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年7月6日,张存良、张真理以刘庄店镇政府为被告、以黄冢村委会和杨桂荣为第三人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05)刘政决字第01号处理决定。五、原告张存良、张真理属沈丘县刘庄店镇前王庄行政村村民;第三人杨桂荣属沈丘县刘庄店镇黄冢行政村村民。六、2003年9月至12月建,刘庄店黄冢村委会、王庄村委会、郭营村委会、崔大桥村委会、李老家村委会、刘代庄村委会、徐埠口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争议的土地属黄冢行政村。2006年5月11日至12日,原告提交的郭营村委会、刘代庄村委会、徐埠口村委会的证明,又称对争议的土地归属不了解。七、2003年11月,黄冢村委会以张存良为被告向该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杨桂荣在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2004年8月25日,该院以黄冢村委会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行政部门处理为由,作出(2003)沈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