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威仁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注销其漯更字02322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12 17:31:38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漯行终字第39号 法定代表人杜增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源汇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松宏,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齐云兰,女,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马玲君,女,回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威仁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注销其漯更字02322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源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仁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永翔、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蒋泮文、一审第三人源汇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黄庆伟、一审第三人齐云兰委托代理人赵新文、一审第三人马玲君委托代理人卢延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源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李胜利 审 判 员 邢 芳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