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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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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军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上诉人庞军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19 11:17:2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庞军芳,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庞军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19 11:17:2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庞军芳,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庞军芳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庞文政,男,194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庞军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行初字第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军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被上诉人庞文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4月17日为庞文政颁发了上集用(94)第2418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庞文政;坐落:武庄村六组;地号:44;图号4;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4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0;用途:住宅;四至:东:庞河;南:何海龙;西:庞军;北:毛花;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备注:超标75平方米;东西长:24米;南北宽10.10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庞文政和庞军芳是父子关系,庞文政有四个儿子,庞军芳系庞文政的三子。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是其老宅,东西20.20米,南北24米,庞军芳曾在该宅基地的东侧建房居住。庞军芳结婚时,庞文政在该宅基地西侧建三间房屋给庞军芳结婚后使用。庞文政与庞军芳的房屋东西相邻,在同一个院内生活,2013年2月庞文政说老宅有他一半,他要使用他的一半宅基地建房,庞军芳不同意,庞文政、谢兰英夫妻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庞军芳及其爱人刘俊杰起诉到法庭,2013年5月30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上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庞军芳、刘俊杰于判决书生效后10内,清除封堵庞文政宅基地出入大门及该片宅基地上的一切障碍物,并将该片宅基地归还庞文政、谢兰英管理使用。2013年7月,庞军芳经向土地部门查询,得知上蔡县人民政府把庞军芳老宅东侧的一半办到了庞文政名下,土地证号为上集建(94)字第2418428号。并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办证时没有公告、没有进行地籍调查、四邻签字,明显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办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庞军芳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发的上集用(94)第2418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是其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由其所在地的小组提供确权材料、并由所在村委签字盖章属实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上蔡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庭审中,上蔡县人民政府及庞文政对庞军芳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庞军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蔡县人民政府及庞文政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庞文政和庞军芳是父子关系,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是其老宅,从上蔡县人民政府递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中显示,政府为庞文政批准用地的时间是1982年。 1994年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进行土地登记时,在确权证明栏内,填写有经过本人申请和群众评议及村组批准。在村委意见栏内:填写有情况属实、同意发证,并加盖有上蔡县芦岗乡武庄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上蔡县芦岗乡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发了上集用(94)第2418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的该办证行为,没有侵犯庞军芳的合法权益。庞军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庞军芳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庞军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证无四邻签字。从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四至栏来看,东至庞河、南至河海龙、西至庞军、北至毛花,四邻签名都是一人笔迹,指印也是一人所摁。上诉人直至今年7月份才知道老宅被一分为二,自己与父亲做了东西邻居,由此可见,四邻签字都系上蔡县人民政府和庞文政伪造。2、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证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庞文政有四个儿子,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庞文政一家最多分得四处宅基地。如果老宅分成两处宅基地,那么庞文政一家实际就拥有了五处宅基地,上蔡县人民政府这种为庞文政颁证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基本原则。3、上诉人所住的老宅前后左右邻居所居住的宅基地,与上诉人家的宅基地面积大小接近,都是作为一处宅基地有一户居住。上蔡县人民政府把上诉人老宅分成两处宅基地的做法明显违反城镇规划。4、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证没有进行地籍调查,没有走访四邻,没有进行公告,该办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政府给庞文政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不侵犯上诉人庞军芳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庞文政辩称,争议的土地是老宅基地,1994年划宅基地时由于宅基地面积大,我与庞军芳各一半,办理了两个土地使用证。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审查,庞文政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从上蔡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上显示,当时是经过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同意,村委同意发证。庞军芳的土地使用权在庞文政的西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庞文政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不侵犯上诉人庞军芳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至于庞文政是否符合该宅基地使用的条件,上诉人庞军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上诉人庞军芳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庞军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于发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