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上侯村民组(以下简称上侯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19 11:15:1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终字第27号 诉讼代表人赵庆山,男,汉族,1950年2月7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文振,男,汉族,1941年3月5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法朋,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赵东,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发业,男,汉族,1940年10月16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宋祥、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后石仁河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苗宗富,男,汉族,1945年5月20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苗宗发(又名苗石头),男,汉族,1945年3月8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苗德营,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系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苗德顺,男,汉族,1952 年9月6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余永贵,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前石仁河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侯守现,男,汉族,1951年5月6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张现,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守见,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守山,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平本,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安启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马庄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赵太偏,男,汉族,1952年6月6日生,马庄村民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赵国强,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赵国义,男,汉族,1940年1月2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上侯村民组(以下简称上侯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侯组诉讼代表人赵庆山、侯发朋、侯发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祥、张听伟,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本堂、刘军,被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后石仁河村民组(以下简称后石仁河组)诉讼代表人苗宗富、苗宗发、苗德营、苗德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民组前石仁河村民组(以下简称前石仁河组)侯守现、侯守见、张现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启超,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马庄村民组(以下简称马庄组)诉讼代表人赵太偏、赵国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处理决定。认定:诉争林地位于上侯组、前后石仁河组的北部,马庄组的西北部,四至为:东至夹层沟沿大岭经岭分水到老鹰崖,南(东部)至坡底、(西部)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西至小尖山岭分水,北至大尖山(与国营板桥林场交界),面积约为1210亩。上侯组持有1962年国营板桥林场与上侯组所订立的“山权、林权字据”,并对字据内属本组所有的林坡进行了长期管理。后石仁河组持有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由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林权证》,并对《林权证》所载明范围内的林坡进行了长期管理。前石仁河组也对属于本组的林坡进行了长期管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该争议范围内的林坡,东至油盐坡岭分水,西至小尖山向南岭分水,南至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北至小尖山至油盐坡一线,面积约340亩的林地归上侯组所有;东至稻田沟(与后石仁河西边界相邻),西至油盐坡分水经小尖山沿岭向北到天门口,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天门口,面积约290亩,该林地归前石仁河组所有;东至夹层沟向北至老鹰崖岭分水(坐标0722856、3660122),西至稻田沟直指天门口一道沟(中间穿过油盐坡),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大尖山国有林场界,面积约580亩的林坡归后石仁河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林地位于上侯组、前后石仁河组的北部,马庄组的西北部,四至为:东至夹层沟沿大岭经岭分水到老鹰崖,南(东部)至坡底、(西部)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西至小尖山岭分水,北至大尖山(与国营板桥林场交界),面积约为1210亩。2012年3月上侯组作为申请人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请求对其与前石仁河组、后石仁河组、马庄组三方有争议的林地进行确权。2012年9月20日被告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东至油盐坡岭分水,西至小尖山向南岭分水,南至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北至小尖山至油盐坡一线,面积约340亩的林地归上侯组所有;东至稻田沟(与后石仁河西边界相邻),西至油盐坡分水经小尖山沿岭向北到天门口,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天门口,面积约290亩,该林地归前石仁河组所有;东至夹层沟向北至老鹰崖岭分水(坐标0722856、3660122),西至稻田沟直指天门口一道沟(中间穿过油盐坡),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大尖山国有林场界,面积约580亩的林坡归后石仁河所有。上侯组、马庄组、前石仁河组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上侯组、马庄组、前石仁河组对此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